國際航標協會(ALA)經過長期研究和反復協調,在1980的第十屆國際航標會議上確定了完整的國際浮標制度。世界各國或地區在設立助航標志時必須遵守這一規定, 船舶必須按這一規定所標示的可航區域航行。
國際航標協會浮標制度規則有五種標志類型,可結合使用。
1、側面標志。側面標志結合“浮標習慣走向”使用,通常用于界限明確的航道。這些標志指明所遵循航路的左側和右側。在航道的分岔處,可用一個經修改為指示分岔點的側面標來指明推薦的航道。國際航標協會浮標制度所述側面標志在浮標制度A區域和B區域之間是有區別的。
2、方位標志。方位標志和航海羅經結合使用,指示航海員在何處可找到可航水域。
3、孤立危險物標志。孤立危險物標志指明規模不大的孤立危險物,它的四周都有可航水域。
4、安全水域標志。安全水域標志指明在標位的四周都有可航水域,比如航道中央標志。
5、專用標志。專用標志不作為助航標志使用,但指明在航海文件中提到的有關區域或特征。
國際航標協會浮標制度規則適用于所有固定和漂浮的標志(不包括燈塔、扇形光燈標、導燈和導標、燈船和大型助航浮標),用來指示:
1、可航水道的邊側界限。
2、天然危險物以及其他障礙物,比如沉船。
3、和航海有重要關系的其他水域特征。
4、新危險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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